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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安抗辩权不安事由是什么?

蒲* 广东-韶关 合同违约咨询 2017.09.01 17:41:20 191人阅读

一个在处理合同事情的同事,有一个问题需要咨询一下,是关于不安抗辩权不安事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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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不安事由):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可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其中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可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主要指: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丧失商业信誉
3、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4、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2017-09-01 17:52: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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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必须具有法定事由,合同法第68条规定了这些事由。从该条规定的精神上来看,这些事由必须是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事由,如果在合同订立时即具有这些事由,先为履行义务一方如不知情,可以援用欺诈、错误进行抗辩,寻求救济;如果明知这些情况而仍签订合同,以身犯险是意料之中的事,就没有给予不安抗辩权保护的必要了。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市场行情瞬息万变,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既具有机遇,又充满风险。因此,订立合同与履行期届至时难免发生此一时彼一时的现象。如经营者的经营状况在履约时发生严重恶化,致使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有先为履行义务的一方可以援用不安抗辩权。该事由对于相对人经营状况有着程度上的要求,即须达到“严重恶化”的程度。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在专以逃避债务为目的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的情况下,既然相对人有逃避债务的恶意,对于先为履行义务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限制就应该放宽,原则上只要有此类行为,不问程度如何,都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3.严重丧失商业信誉;
  商业信誉是大众对经营者商业信誉状况的评价。如果相对人在经济交往中屡屡违约,不讲信用,也可以构成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事由。
  
4.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这是对不安抗辩权不安事由是什么的回答,请参考。

2017-09-01 17:43: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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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必须具有法定事由,合同法第68条规定了这些事由。从该条规定的精神上来看,不安抗辩权的抗辩理由必须是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事由,如果在合同订立时即具有这些事由,先为履行义务一方如不知情,可以援用欺诈、错误进行抗辩,寻求救济如果明知这些情况而仍签订合同,以身犯险是意料之中的事,就没有给予不安抗辩权保护的必要了。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市场行情瞬息万变,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既具有机遇,又充满风险。因此,订立合同与履行期届至时难免发生此一时彼一时的现象。如经营者的经营状况在履约时发生严重恶化,致使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有先为履行义务的一方可以援用不安抗辩权。该事由对于相对人经营状况有着程度上的要求,即须达到“严重恶化”的程度。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在专以逃避债务为目的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的情况下,既然相对人有逃避债务的恶意,对于先为履行义务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限制就应该放宽,原则上只要有此类行为,不问程度如何,都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严重丧失商业信誉商业信誉是大众对经营者商业信誉状况的评价。如果相对人在经济交往中屡屡违约,不讲信用,也可以构成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事由。
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2020-12-08 04:51: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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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抗辩理由有:
1、后履行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后履行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后履行方丧失商业信誉;
4、后履行方存在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您好,针对您的以不安抗辩权为由能不能诉讼问题解答如下, 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合同产生纠纷的,合同当事人对中止合同产生争议的,如果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是可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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