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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抗辩的抗辩事由

一、诉讼主体资格抗辩

原告与诉讼标的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诉讼得以成立的前提,原告不能证明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起诉自然应予驳回。

二、案件管辖抗辩

案件的起诉需要符合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的规定,如果不符合管辖规定,法院也会驳回原告的起诉了。

三、诉讼时效抗辩

诉讼时效抗辩,即商标纠纷诉讼的当事人一方,就其诉讼案件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理由。因为超过诉讼时效的,即便是发生了商标侵权行为,法律也不再追究。

四、商标权无效抗辩

商标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有权对他人的商标权提出无效抗辩,不仅包括对注册取得商标权的商标注册无效提出抗辩,而且还可以对注册或未注册的商标是否享有驰名商标权进行抗辩。抗辩成功,商标注册被撤销或驰名商标不成立,则侵权行为不成立。抗辩不成功,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及驰名商标的权利将继续有效,商标侵权自然成立。

五、商标使用不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抗辩

商标使用不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抗辩,即商标纠纷诉讼的当事人一方,对其商标使用的合理性进行申辩,对不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抗辩。

最新修订: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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