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二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失信黑名单不会自动消除的。法院做出判决后不履行,被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后,还是不履行法院判决,会被列入黑名单。除非履行了法院的判决,履行法院判决后向法院申请撤出黑名单,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会在十五日内撤出失信黑名单。但是要完全消除影响,一般需要五年的时间。这期间坐高铁,坐飞机,进行高消费的活动等都会受到限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被列入黑名单的失信被执行人需根据其具体执行的情况,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法院即会将其的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库中删除:
1、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中所有明确约定的义务;
2、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之后的;
3、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进行裁定终结执行的。
一般情况下,只有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中所有确定的义务、或者完成了在相关协议书中约定的义务,法院就会对此判定失信的被执行人将从名单库中删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1、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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