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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责任谁来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之规定:雇佣关系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即雇员)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请求第三人赔偿与请求雇主赔偿并不是一个法律关系;所以,雇员只能选择其一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时,雇员应考虑谁更有赔偿能力以及诉谁更有希望胜诉等方面综合考虑。
张某的损伤经司法鉴定为二级伤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张某的损害是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陈某的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张某可以基于第三人陈某的侵权行为向其主张权利,也可以基于雇员同雇主之间的雇佣关系向雇主主张权利,并且这两个请求权是分别的。现陈某去向不明,故张某可以基于雇员同雇主之间的雇佣关系直接以刘某、傅某为被告至,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但刘某、傅某在履行了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陈某追偿陈某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2013)他8复函山东省高级人民:你院《关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用什么标准评定伤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评定伤残的标准和计算损失赔偿的标准应相互对应。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若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在进行伤残程度评定时,不宜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在统一的人身损害伤残评定国家标准出台之前,可参照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国家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用什么标准评定伤残的答复(2013)他8复函山东省高级人民:你院《关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用什么标准评定伤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评定伤残的标准和计算损失赔偿的标准应相互对应。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若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在进行伤残程度评定时,不宜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在统一的人身损害伤残评定国家标准出台之前,可参照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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