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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免责条款都有哪些

黄** 黑龙江-齐齐哈尔 人身侵权咨询 2022.06.20 22:58:03 513人阅读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免责条款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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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被保险人(hiv呈阳性)或患病(aids期间);
11、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
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022-06-20 23:00:03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法》规定,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根据该规定,只要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不能免责。与此不同,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无效。
故意和过失均为过错的形式。故意是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后果,而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损害后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行为人违反了其应尽的注意义务,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到了却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重大过失与轻微过失相对,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重大过失,应根据法律对行为人的要求和行为人的主观认识程度与产生的客观结果来衡量。法律对行为人只有一般要求,而行为人欠缺一般人应注意的程度而产生严重损害后果时,应认定有重大过失;法律对特定职业的人有特殊要求,而行为人欠缺特定职业人特殊的注意程度并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时,也应认定有重大过失。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常被合同一方当事人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思要约,以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使其发生法律效力。就其本意讲是指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时,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责任而设立的条款。因此说,免责条款以意思表示为要约,以限制或免除当事人未来责任为目的,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而免责的条款无效。法律之所以规定上述两种情况的免责条款无效,理由有二:
一是这两种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法律谴责性;
二是这两种行为都构成侵权行为,即使当事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但是人也可以追究对方当事人的侵权行为责任,如果当事人约定这种侵权行为免责的话,等于以合同方式剥夺了当事人合同以外的权利。


1、全部免责。
即当事人事先约定未来的受害人放弃将来对应承担责任方提出任何赔偿的请求。
此种免责条款在雇工合同中最为普遍。
2、限制责任条款。
即当事人事先约定对将来的人身伤害赔偿以特定方式计算或不超过一定数额的有限赔偿。
当前医疗合同中常有此类条款。
3、限制请求期限的条款。
即事先约定将来的受害人须在一定期限内提出人身损害的赔偿请求,逾期不再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此种免责条款不以直接免除责任为表象,而以限制请求期限约束当事人的请求权,借此逃避法律的规制。
4、设立固定赔偿金额或模式。
即事先约定在发生人身伤害责任时,应承担责任方以一笔金额固定的款项作赔偿,不足部分则予以免除或以一种固定的模式进行赔偿,而不按相关法律规定据实赔偿。
以上四种形式的免责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均应依合同法之规定确认其无效。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解答如下, 【合同免责条款】合同法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的规定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合同的事先免责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达成一项协议,免除将来可能发生损害的赔偿责任。在合同中约定的这种协议约款,就是事先免责条款,分为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和财产损害的免责条款。最高人民依据判例,作出过有关的司法解释,表明了对侵权行为免责条款所持的立场,确认有关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合同法》明文规定了这一原则。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的规定,比财产损害的免责条款的规定更为严格。对财产损害的事先免责条款无效的规定,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免责条款为无效。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规定的,是造成人身伤害免责的条款,均无效。按照这一原则,对于所有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免除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都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都不能预先免除雇主的赔偿责任。劳动者在执行劳动合同中,遭受工伤伤害,都有权获得赔偿,可以直接向雇主请求,也可以向劳动管理部门申请处理,还可以直接向人民,以保证获得工伤事故赔偿损失权利的实现。在其他的合同中,凡是约定人身伤害免责条款的,都为无效。应当强调的是,人身伤害的事行免责条款无效,应当是相对无效的,有些人身伤害的事先免责条款,应当认为是有效的。例如,在竞技体育中,对于某些有严重危险的项目,事先约定免除人身伤害的竞赛者民事责任,这样的人身伤害事先免责条款,就是有效的。象拳击、散打、跆拳道、搏击等项目,一方过人造成对方的人身伤害,并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只有故意伤害对方当事人的,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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