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个朋友,他前几天给他妈妈在农村买了个房子,然后想问一下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损失具体是什么?
1、不支持出卖方赔偿买受方的损失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房屋买卖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明知其行为是违反国家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因此双方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各自承担,即卖方也不需要赔偿买房的损失。
2、出卖方需要全部赔偿买受方的损失
因为造成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房价迅速上涨及拆迁,出售房屋的农民一方因为获利而反悔,以至于借助法律对其有利的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簿公堂的结果。而且买卖双方都不是故意要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是对该规定无知。因此,合同无效的过错应归责于出卖方。所以法院应全部支持出卖方赔偿买受方的损失,包括房屋增值损失。
3、出卖方需要赔偿买受方相应的损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能仅仅归责于出售方,买受方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主要是指法律上的过错。既然如此,就应具体区分过错责任的大小,确定各自承担损失的比例。特别是抛开违法这一要素来说,买卖双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契约自由原则,也应当参照合同订立时条款进行处理。然而,出售方反悔是引起这个诉讼的主要原因,因此出售方对此应承担更多的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lt;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gt;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第15条明确“在确定合同无效后的损失承担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避免处理结果导致当事人利益的失衡。”
值得关注的是,《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5年4月征求意见稿)第35条明确“合同无效后,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购房款并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买受人已经对该房屋进行改建或者翻建,也可以一并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
以上就是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损失的回答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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