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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资待遇及提成协议有哪些

刘** 江西-南昌 工资福利咨询 2022.06.18 23:16:03 384人阅读

员工工资待遇及提成协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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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了切实加强_________电话营销员的管理,更进一步提高电话营销员的工作积极性,结合本公司近来的管理经验,经公司研究决定,特制定_________年度电话营销人员工资待遇及提成协议如下:
1、工资结构
基本工资 提成 福利奖金
2、基本工资的计发
凡进入_________市场部的电话营销人员试用期为一个月,公司包食宿,试用期基本工资为_________元/月,最低底限业绩标准为_________元/月,试用期业绩低于_________元者视为不合格,只发给基本工资的75%,即_________元,试用时间不过15天而中途主动离职者,没有基本工资;试用时间超过15天而中途主动离职者,发给补助_________元。完成最低底限业绩标准或以上者,发给全额基本工资,提成按规定比例核算。有业绩特别优秀者,试用期工资以转正后的标准予以结算,提成按规定比例核算。
试用期后
进入过度期,过度期为一个月,基本工资为_________元/月,公司包食宿。第一个月的最低底限任务为_________元,低于___元以下,只拿基本工资的65%,即_________元。业绩优秀者(达到或超过规定月任务指标),可直接转正,提成按规定比例核算。
转正后
试用期、过度期满即为_________公司市场部电话营销组的正式员工,转正后基本工资为_________元/月,包食宿并享社保,月底限任务为_________元/月,月业绩达不到底限任务的,只拿基本公司的50%,达到最低底限标准或以上者,发给全额基本工资,提成按规定比例核算。
3、电话营销人员业绩的财务核算
电话营销人员的业绩以款到账为准,每月截止日期为20号,20号以后到账的计入下月业绩。业绩以款到账数为核算依据。
电话营销员和本公司其他部门员工一样,要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条例,违规按章处罚。
4、业务提成的比例
月业绩
提成比例
5、星级奖金制度
星级
月任务额度
奖金
连续三个月保持星级的,按高出一个星级标准予以奖励并且基本工资以_________元计。
每半年评比一次,如每月业绩都达到星级的,奖励一个月基本工资即_________元。
每年评比一次,如每月业绩都达到星级的,奖励两个月基本工资即_________元。
本规定为_________年度的执行标准,所有电话营销人员业绩考核都将严格按照该规定执行。
6、工作量
试用期内至少_________个电话/天。
试用期后至少_________个电话/天。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2022-06-18 23:17:03 回复

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可见,显失公平的特征在于协议内容的严重不等价,违反了平等、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且这种不等价,亦即权利义务失衡的结果并非受损方所自愿接受的。由于劳动关系具有的最重要属性在于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故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优势地位是“与生俱来”的,尤其是在受工伤的劳动者不清楚能够获得多少赔偿,或者劳动者因受伤而经济境况比较窘迫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这种优势地位体现得更加明显。但在本案中,两份协议的具体内容可以看出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已采取了积极行动消除其优势地位,而两份协议签订的间隔时间和原告对自身状况以及赔偿权利的了解程度,可以反映薛某作为劳动者也采取有效措施以弥衡与某公司在就工伤待遇赔偿事宜协商时的地位差距

你好!下面就关于工伤保险待遇及费用给付协议书问题回答如下:
何某是一家安装公司的女职工,2014年11月,她在工作时不慎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手拇指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手拇指屈伸肌腱断裂。住院时,公司与何某签订一份《工伤补偿协议书》,约定“一次性赔付1万元,以后发生的有关工伤的任何事情与公司无关,概不负责”。不久后,何某做了伤残鉴定,被确定为九级伤残。这样,何某所受工伤损失依法应为4万余元。随即何某要求增加赔偿数额,但公司以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为由,拒绝再次赔付。
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签订的私了协议是否有效呢?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马晶晶告诉记者,《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可见,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决工伤赔偿事宜。但对于职工受伤后,在医疗期间的私了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的问题,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当事人对协议有异议提起诉讼的、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公平原则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出判断。”马晶晶说。
三种情况下协议无效
她告诉记者,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工伤赔偿私了协议无效:在未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之前,就对是否认定工伤和劳动能力等级做出协议的;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甚至是在用人单位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况下签订的,违背了劳动者真实意思表示的;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事故的管理制度,而且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
马晶晶认为,上述何某与安装公司签订的私了协议中注明:“以后发生的有关工伤的任何事情与公司无关,概不负责”这一条款,是违反有关劳动法规的,属无效民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过错侵害了他人的人身安全,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第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赔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予以变更’的规定,何某可以申请仲裁或法院起诉,追要应该得到而没有得到的另外3万元。”

1、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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