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2、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4、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限制条件从合同建立目的,为了保护弱者的利益,达到公平的目标,为格式合同,也就是所谓的格式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限制: 第
一,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合同法》第39条规定) 第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0条规定)
关于格式合同的限制性规定为: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具有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本人责任、加重对方责任。
2、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等行为的,格式合同是无效的。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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