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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先履行抗辩权租赁合同是什么?

侯** 山东-菏泽 合同违约咨询 2017.08.28 13:22:32 11人阅读

你好,是这样什么叫抗辩权呀?为什么合同还要进行抗辩权,请问大家先履行抗辩权租赁合同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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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一规定在学理上称为先履行抗辩权制度,与该法第六十六条(同时履行抗辩权)和第六十八条(不安抗辩权)其同构成我国的双务合同抗辩权制度。双务合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的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依法拒绝对方要求其履行义务的权利,这种抗辩权是一时的抗辩权,具有阻止对方请求权的效力,但不能消灭对方的请求权。一般来说,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应后履行的一方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债务;
2.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履行期都已经届满(如果后履行一方的债务未到期,对方就无权要求按期履行,他也就不必行使履行抗辩权来拒绝履行);
3.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自己的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应该适用于应同时履行的双务合同,合同有了履行顺序,还把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对履行顺序在先的一方的抗辩称为同时履行抗辩的说法不够准确。笔者认为,毕竟先履行抗辩与同时履行抗辩在构成要件、适用情形等方面都不同,先履行抗辩是对违约的抗辩,先履行抗辩权人可以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的同时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前者是消极的保护,后者是积极的保护,被违约方可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具体方法保护自己,而在同时履行抗辩情形下,双方可以行使抗辩权拒绝在对方履行前履行,任何一方都没有违约责任。在我国,以前立法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而且在司法实践中确有对后履行一方保护不力的情况。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由于双务合同双方义务的互为条件性,实践中双方都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比较少,有的法官却把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应当后履行的当事人因而拒绝履行的情况认定为双方违约。所以明确规定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有利于区分双方违约和单方违约。
      我国合同法分别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构成了完整的双务合同抗辩权制度,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这样双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行使抗辩权,维护自己的合同利益,这样一个体系应该来说比由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两种制度构成的抗辩权体系更加清楚明确。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违约的抗辩,后履行一方的后履行利益如果因为对方的违约而失去,不仅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且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自己合同义务的履行。当然,这种抗辩权只能暂时中止后履行方的履行义务以期待对方作出补正,并不能消灭这种义务。当事人可以视需要采取包括先履行抗辩和其他违约救济在内的手段保护自己。以上是对先履行抗辩权租赁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满意呢。

2017-08-28 13:32: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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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力。
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履行抗辩权或履行合同的抗辩权,它是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它方未做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性质上属于延期的抗辩权或一时的抗辩权,其功能主要有两个:担保自己债权之实现和迫使他方履行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制度,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法律都确立了此项制度 ,我国新合同法第60条也对此作了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该条确立了我国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一、买卖合同
双方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主要适用双务合同,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若一方未履行,另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然而双务合同总的概括,具体地讲包括以下几种:
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其法律特征为:、卖方须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归买方;、买方须向卖方支付相应的价款;、买卖合同为诺成性双务合同;根据以上特征我们可知出卖人(卖方)与买受人(买方)一些主要的对等权利义务,即买受人对于出卖人负有交付价款的义务,出卖人对买受人则负有交付标的物及转移所有权的义务。一方的义务是他方的权利,他方的义务亦是一方的权利。据此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关联性、牵连性、是典型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然而还有另一种合同,即供货合同,但供货合同有长期与短期之分,在长期供货合同中,基于时间长、双方当事人之间比较了解熟悉彼此间的交易习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保留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此合同中有分期支付价款一说,学理上认为是准双务合同,根据双方合同的特征来看,如果当事人在某个时期不履行,则构成对全部合同的不履行,一方交付了标的物另一方不支付价款,则交付的一方可以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供货。在了解了长期供货合同的实质要件后,则短期供货合同在此就不必多说。
二、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也是双务合同的一种,其法律特征为:、出租人须将财产交付承租人使用,但不转移所有权,这一点是与买卖合同的根本区别;、承租人须向出租人交付租金;、承租人于租赁关系终止后须将原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租赁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诚合同。中国《合同法》规定,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支付租金和修缮房屋都属于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因此一方违反其中的一项义务时,另一方可以使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在承租人未支付租金时,出租人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取回已经交付的租赁物(房屋);因为租赁人只有在租赁关系届满或终止时才负有返还租赁物的义务。不过一方违反了他方不具有对价关系的义务时,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譬如,承租人为保养租赁财产曾支付过一定的维修费用,为了要求返还费用而使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返还租赁物显然不适当。因为返还费用和返还租赁物之间不能成立对价关系。
三、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接受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负约定的报酬的协议。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的约定,则承揽人在完成一定的工作或完成工作的主要部分并向定作人交付了定作物后,才能获得报酬。对于定作人来说,他接受的定作物期限,也就是他支付报酬或价款的期限;如果承揽人没有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则定作人可以使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报酬或价款。若承揽人是瑕疵履行即交付的定作物或完成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而定作人不同意使用的,应有承揽人负责修整或调换。若经过修整或调换以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人有权拒收并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报酬或价款。
通过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解释,以及法律赋予其的效力,我们应该清楚的了解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在哪些方面具有法律效力,从而更好的使用这一权利,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上是对先履行抗辩权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希望采纳哈。

2017-08-28 13:24: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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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先履行抗辩权与合同解除权有密切的关系,两者都可以视为对违约的救济。但两者也有明显区别: 1.从性质上看 先履行抗辩权属一时的抗辩权,是延期的抗辩权,它仅阻却合同履行效力的发生,并不产生消灭合同的法律效果,当产生先履行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后履行人应当履行合同井且,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纯粹是单方行为,这种权利的行使,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仅依一方的意思,而不必借助对方的意思表示和行为。而合同的解除,则是消灭合同的履行效力。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或者直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或者当事人双方以合意的方式解除合同 2.从产生原因来看 先履行抗辩权因一方先期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以致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或者甚至没有法定理由,经当事人双方和解同意,也可解除合同此外,就违约的程序而言,如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时,则另一方当事人虽违约,但合同尚有履行必要和可能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暂时保留自己的给付,等待对方的履行。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先履行抗辩权与合同解除权有密切的关系,两者都可以视为对违约的救济。但两者也有明显区别: 1.从性质上看 先履行抗辩权属一时的抗辩权,是延期的抗辩权,它仅阻却合同履行效力的发生,并不产生消灭合同的法律效果,当产生先履行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后履行人应当履行合同井且,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纯粹是单方行为,这种权利的行使,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仅依一方的意思,而不必借助对方的意思表示和行为。而合同的解除,则是消灭合同的履行效力。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或者直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或者当事人双方以合意的方式解除合同 2.从产生原因来看 先履行抗辩权因一方先期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以致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或者甚至没有法定理由,经当事人双方和解同意,也可解除合同此外,就违约的程序而言,如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时,则另一方当事人虽违约,但合同尚有履行必要和可能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暂时保留自己的给付,等待对方的履行。

根据同时履行抗辩权产生的根据,其存在至少应具备下述条件: (一)须有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并且互为对待给付 (二)须对方未为履行债务或未为发行债务之提出 (三)须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四)对方之对待给付为可能履行。在适用的范围上,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之抗辩权首先必须是善意的(即对方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性质严重,足以使己方义务履行的安全性受到威胁,有致己方履行义务之目的陷于落空之虞。这种不履行行为可以是完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部分履行,④但必须是有重大瑕疵的。只有在上述情况下,同时履行抗辩权方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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