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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抗辩权跟先履行抗辩权是怎么规定的?

田** 黑龙江-绥化 合同违约咨询 2017.08.07 11:20:04 118人阅读

前一段时间在上法学课的时候老师让我们自己学习先履行抗辩权,我想了解一下同时抗辩权跟先履行抗辩权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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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二)先履行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
3.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债务
(三)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先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的抗辩权,不具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只是暂时阻止先履行一方请求权的行使。如果先履行一方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则先履行抗辩权即归于消灭,后履行一方应恢复履行。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当事人不承担迟延的责任。

2017-08-07 11:22:04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先履行抗辩权与合同解除权有密切的关系,两者都可以视为对违约的救济。但两者也有明显区别: 1.从性质上看 先履行抗辩权属一时的抗辩权,是延期的抗辩权,它仅阻却合同履行效力的发生,并不产生消灭合同的法律效果,当产生先履行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后履行人应当履行合同井且,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纯粹是单方行为,这种权利的行使,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仅依一方的意思,而不必借助对方的意思表示和行为。而合同的解除,则是消灭合同的履行效力。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或者直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或者当事人双方以合意的方式解除合同 2.从产生原因来看 先履行抗辩权因一方先期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以致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或者甚至没有法定理由,经当事人双方和解同意,也可解除合同此外,就违约的程序而言,如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时,则另一方当事人虽违约,但合同尚有履行必要和可能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暂时保留自己的给付,等待对方的履行。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先履行抗辩权与合同解除权有密切的关系,两者都可以视为对违约的救济。但两者也有明显区别: 1.从性质上看 先履行抗辩权属一时的抗辩权,是延期的抗辩权,它仅阻却合同履行效力的发生,并不产生消灭合同的法律效果,当产生先履行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后履行人应当履行合同井且,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纯粹是单方行为,这种权利的行使,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仅依一方的意思,而不必借助对方的意思表示和行为。而合同的解除,则是消灭合同的履行效力。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或者直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或者当事人双方以合意的方式解除合同 2.从产生原因来看 先履行抗辩权因一方先期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以致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或者甚至没有法定理由,经当事人双方和解同意,也可解除合同此外,就违约的程序而言,如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时,则另一方当事人虽违约,但合同尚有履行必要和可能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暂时保留自己的给付,等待对方的履行。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δ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中国合同法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Υ约的场合,这些都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Υ约的抗辩。先期Υ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先Υ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Υ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Υ约的抗辩。
创立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有助于区分双方Υ约和一方Υ约的问题。中国《民法通则》第113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Υ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在双务合同中,由于双方义务的关联性,双方各自Υ反应承担的义务,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况,是很少出现的。司法实践中,常有将一方先期Υ约,另一方中止履行合同认定为双方Υ约,而令双方同时承担Υ约责任的情况。先履行抗辩权反映了合同义务之间联系,运用此概念,能够清晰地说明一方先期Υ约与另一方中止履行合同的关系。这对正确认定当事人行为的性质和Υ约责任是很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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