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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上诉状范文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侯** 安徽-合肥 刑事诉讼咨询 2017.08.06 12:32:54 360人阅读

你好。我对这次的法院判决不服,想要提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咨询一下第三人上诉状范文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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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人或原审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单位、住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或原审原告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单位、住址。
上诉人因 ××××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字第××号刑(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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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签章)、
×年×月×日

2017-08-06 12:35:54 回复

上诉人(原审原告人或原审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单位、住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或原审原告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单位、住址。
上诉人因 ××××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字第××号刑(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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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签章)、
×年×月×日

答辩人何××,男 年 月 日 出生,汉族,住××市××区××街道××路 号 室。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市××区邮电联营管理站,住所地××市××区××街道××路 号。
负责人李××。
贵院受理的原告××市××区邮电联营管理站与被告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即( )××民初×××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收悉。答辩人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租用被答辩人座落在××街道××桥的房屋事实,但答辩人自2011年4月租用以来一直按照双方签订的租房协议履行义务,按时足额交纳房屋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

二、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期虽至4月19日期满,但答辩人至今尚未收到过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出屋、该房屋要求收归自用的书面通知。被答辩人在未通知答辩人出屋,且就续租问题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诉至法院,不合情,不合理。

三、房屋租赁协议第八条明确约定“乙方在租赁期期满后要求继续租用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显而易见,答辩人对该房屋有优先续租权。被答辩人在未经答辩人明确放弃续租权的情况下,
不得将该房屋转租给他人。

四、即使被答辩人欲将该出租房屋收归自用,也理应在租赁期满至少一个月以前书面通知答辩人,否则应视为被答辩人同意答辩人续租,答辩人有权继续使用该房屋,且事实上亦使用至今。

五、由于答辩人在该租用房屋内尚有笨重的机器设备××余台以及其他设施、设备,且现在仍在正常生产经营中。若突然停工出屋,势必严重影响生产。故被答辩人亦应给予答辩人以搬迁该房屋和另寻租房屋的时间。
综上所述,答辩人一直以来按租房协议履行了各项义务,现租房期届满,按约有权要求续租;即便被答辩人执意要求收回该租赁房屋自用,应给予答辩人以搬迁该房屋和另行寻租房屋的时间为六个月至一年。
答辩人的以上答辩情况事实,理由成立,依据充分。敬请贵院审核采信,并依法作出支持答辩人的判决。谢谢!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答辩状
答辩人:××市××厂,住所地:××镇××经济开发工业区,电话:××
答辩人:××厂,住所地:××镇××经济开发工业区,电话:××
被答辩人:××市××经营部,地址:××市××镇××铺,负责人:××,电话:××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根据事实与法律,现答辩如下:
一、在送货单上收货签章的并非答辩人,答辩人没有与被答辩人发生买卖关系,因而答辩人无需支付其货款。
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在送货单上“收货人签名”一栏上签名分别是“××”、“××”“××”等人,经查,答辩人公司内并无与其同名的员工;而且在“公司盖章”一栏上盖的是一枚方形的“××厂收货章”,而答辩人公司的收货章一直都是圆形的,答辩人从未启用过方形的收货章,因此答辩人并没有收到过被答辩人的货物,依法不需要支付货款。
二、退一步讲,即使双方发生过交易,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显示,被答辩人并不完全具备诉讼的主体资格,且其起诉的数额有错误。
(一)被答辩人提供的送货单有很大一部分(共计106717.1元)并非归其所有,而是一家叫做“××有限公司”的企业,经查询“××有限公司”的主体并不存在,故该部分货物的权利义务的承担主体应该是在送货单上签名的实际送货人而非被答辩人。被答辩人并非该部分交易的双方当事人之一,因此,被答辩人依法并不具有就该部分送货单起诉答辩人的权利,答辩人不需要向被答辩人支付该部分货款。
(二)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中显示,被答辩人送货单上的重量与答辩人实际收到的重量是有差别的(双方在送货单上对实际收到货物进行了标
注),因此计算货物的金额应该以答辩人实际收到的货物的重量来计算(后附表)而非被答辩人所主张的送货重量,所以被答辩人主张的数额是错误的。
(三)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中有一部分并非是送货单,而是热处理单据(数额共计8344.8元),这部分单据是因为答辩人将钢材送到被答辩人处进行加工而产生的,属于加工承揽的关系,并非买卖合同关系,被答辩人在买卖合同案件中请求答辩人支付加工承揽的费用于法无据,答辩人无需在本案中向其支付该部分费用。
由此可见,被答辩人请求的总金额218103元,应当减去属于“××有限公司”的送货单货款106717.1元,还应减去热处理的加工费用8344.8元及实际送货的差额,答辩人充其量只需要再向其支付货款95857.98元。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并无与被答辩人发生过交易。退一步讲,即使双方发生过交易,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显示,有一部分货物不属于被答辩人的,而且还有一部分是属于加工承揽关系,依法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除去以上两部分,剩下的才是本案审理的范围。望贵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市××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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