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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个体商户,我的员工在未满试用期半个月就以太累不工作不干活为由辞退。我们店是每月的15号发工资,给她发了工资后,她就不好好工作,而且18号的晚上跟我大吵了一架说自己不做了,但又让我给她工资,还报警说我打她,之后她去了仲裁告我,说让我支付他5号到18号的所有工资。我已经给过他15号之前的工资了,但是我们没有收据。而且也没有与她签订合同,该怎么办?能胜诉么?
试用期也不得随意辞退员工,要求公司赔偿。
据我国《劳动法》第25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该规定的正确理解应为: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如果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试用期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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