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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您好,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伸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对于您的问题,建议您让胡某出示有关能证明其所有权及使用权的相关证据,并且我国《民法》上是保护合法的持续占有的。
2019-01-18 06:38:4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