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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太原
你好,我国法律针对海南2017年农村宅基地做出了以下规定:乡村宅基地的管理,应当遵照下列准绳:
(一)合理规划、集约用地、维护耕地;
(二)契合土天时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立规划;
(三)有利消费、便当生活、建立文化生态集镇和文化生态村。
第六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担任全市乡村宅基地的统一管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各区、镇设立的土地管理派出机构担任对乡村宅基地停止详细管理。各区、镇人民政府及规划、建立、房产、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分别担任乡村宅基地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供地方案
第七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镇土天时用总体规划,依照统筹布置城乡建立用地的总请求,合理肯定小城镇和乡村居民点的数量、规划、范围和用地范围。
第八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镇人民政府应依据有关规则及时组织编制镇的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建立规划。没有编制村庄建立规划的,准绳上不予布置宅基地。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辅佐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集镇建立规划的编制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应为镇人民政府编制村庄、集镇建立规划布置专项经费。
第九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土天时用年度方案,统筹布置全市乡村宅基地的年度方案指标。各区、镇的乡村宅基地布置不得超越供地方案指标。
第十条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乡村宅基地的年度方案指标,分离本镇实践,编制本镇乡村宅基地年度使用方案。镇乡村宅基地年度使用方案应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予以公告施行。
2017-07-29 14:48:5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