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工伤保险待遇不足部分谁来承担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保险待遇不足部分谁承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赔偿了一部份后,其余部份由单位报销。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的情况下不是这样的,应当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费用。rnrn根据《社会保险法》rnrn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rn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rn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rn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rn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rn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rn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rn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rn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rn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nrn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rn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rn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rn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nrn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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