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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情形可以阻止另一方探望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有一种情况例外,如果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可中止其探望的权利,待中止事由消失后,才恢复其探望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㈠》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裁判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所以,如王某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孩子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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