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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阻止另一方探望孩子,怎么办?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有一种情况例外,如果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可中止其探望的权利,待中止事由消失后,才恢复其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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