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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拆迁用2017年的文件拆迁合不

ask****894 黑龙江-齐齐哈尔 补偿标准咨询 2021.09.24 11:58:08 331人阅读

2021年拆迁用2017年的文件拆迁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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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西藏-拉萨 咨询解答:5735条

若2017年未出台新政策和新规定,又没有发新规范性文件,2017年的可以适用。

2021-09-24 13:41:54 回复
地区:北京-东城区 咨询解答:3357条

不合理

2021-09-26 09:15:59 回复
地区:北京-海淀区 咨询解答:74156条

不合理,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维护您们的合法权益,争取合理的补偿

2021-09-26 01:10: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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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41155536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天津- 咨询解答:2493条

不合理,至少三年一调整

2021-09-24 19:40:06 回复
地区:北京-海淀区 咨询解答:15249条

您好,各地政策都不同的,要看具体情况

2021-09-24 14:01: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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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81318102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7070条

您好,要根据您当地的政策确定。

2021-09-24 13:34:29 回复
查看其他1位律师回复

你好,拆迁补偿全国没有统一标准,房屋拆迁需要结合房屋结构、地域位置、建造年限、拆迁项目公告、安置补偿方案等因素综合评估,住改商有相关合法经营手续,可以争取按照营业性用房进行补偿,补偿不合理建议不要同意签字,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具体问题可来电咨询。

《镇江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六条 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给予补偿。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减新结算。 拆除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除末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七条 有住宅房屋的拆迁安置,房屋所有权证范围内的使用面积为依据;公有出租住宅房屋安置以合法的租赁使用面积为依据。阁楼、阳台、外楼梯、出檐、平台、雨棚拆迁安置时不计算使用面积。 非住宅房屋拆迁安置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为依据。 第二十八条 拆除各类房屋由拆迁人按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相应的货币安置补偿款,供被拆迁人自行选购安置住房(以下简称货币安置)。货币安置补偿款由作价补偿和区位价款两部分组成。 第二十九条 在拆迁置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被拆迁人应向拆迁人交付被拆除房屋,拆迁人应将货币安置补偿款交付给被拆迁人。 第三十条 拆除住宅房屋,其货币安置补偿款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被拆除房屋的使用面积×1.4×拆迁区位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 第三十一条 拆除住宅房屋,货币安置补偿款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拆除公有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将货币安置补偿款中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除房 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部分扣除给产权人,其余部分付给使用人。
(二)拆除私有住宅房屋,拆迁人将货币安置补偿款全额付给产权人。其中,拆除私有出 租住宅房屋,原租赁关系应继续保持,拆迁入凭产权人与承租人重新签订的租赁协议将货市安置补偿款付给产权人。产权人与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不能重新签订租赁协议的,拆迁人依法办理证据保全并对货币安置补偿款提取公证,提供周转房,实施拆迁。 第三十二条 被拆迁人只有一处住宅房屋,其货币安置补偿款4万元以下的,由拆迁人按4万元支付给被拆迁人;货币安置补偿款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拆迁人按5万元支付给被拆迁人。拆迁人在拆迁期间应将该户住房情况进行张榜公布。 第三十三条 非住宅房屋是指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出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之前,依法新建、改建、扩建、翻建、转让的,具有完备合法手续并实际作为工业生产、商业营业、服务行业、仓储、办公及公益事业等永久性用途的房屋。 第三十四条 对于同时具备下列一至三项规定或具备下列二至四项规定的房屋认定为非住宅房屋:
(一)新建、改建、扩建、翻建、转让的永久性房屋,其《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载明建筑功能或使用性质为非住宅房屋的;
(二)房屋使用人具有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执照的;
(一)实际作为非住宅使用的;
(二)承租直管公房的,其第一承租人与房管部门依法签订有非住宅用房租赁合约,并按期交纳非住宅用房租金。 第三十五条 被拆除的住宅房屋用于营业并依法缴纳非住宅用房房产税、土地年租金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其货币安置补偿款除按住宅房屋的标准计算外另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物价、土地部门确定:
(一)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共有人或配偶自己经营,具有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且以其经营收 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二)私有出租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所持的《房屋租赁证》上载明为非住宅租赁,房屋所 有权人及其共有人或配偶以该房屋出租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依法缴纳有关税费的。 第三十六条 被拆除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拆迁时仍按房屋对待:
(一)不符合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
(二)擅自将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的;
(三)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出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通知后,将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的 (含在城市道路拓宽、新建后将原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的);
(四)房屋的实际用途是用来居住的。 第三十七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其货币安置补偿款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拆迁区位价格+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 第三十八条 拆迁人拆除执行国家租金标准出租的非住宅房屋,应将货币安置补偿款中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部分对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后,余额部分按下列比例分别补偿给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
(一)承租期在5年以内的(指连续承租时间,下同,含5年),9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10%支付给使用人;
(二)承租期超过5年,在10年以内的(含10年),8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20%支付给使用人;
(三)承租期超过10年,在15年以内的(含15年),7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30%支付给使用人;
(四)承租期超过15年,在20年以内的(含20年),6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40%支付给使用人
(五)承租期超过20年的,5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50%支付给使用人。 拆迁人拆除国家规定租金标准的非住宅房屋,应将货币安置补偿款全额支付给房屋所有人。但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另有分配协议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拆除企业(不含私营企业、事业单位非佳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以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时的上一个月月底在册职工人数为准,按上一年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70%给予3个月的经济补偿。 拆除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非住宅房屋,拆迁人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从业人员为准,按上一年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70%给予3个月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条 拆除住宅房屋,拆迁人应一次性付给使用人搬家费和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被拆迁人原有的燃气、有线电话、有线电视、分体空调等,拆迁人一次性付给移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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