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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在浙江城市打工的江西农村人口,在浙江工作时受到人身损害后,在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时,是否按照浙江本地城镇居民来计算?
2004年12月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27条明确规定:“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详情请咨询当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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