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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了二十多年的土地,也有土地使用证书

ask****495 江苏-南通 土地承包咨询 2017.07.10 17:28:59 72人阅读

种了二十多年的土地,也有土地使用证书,我哥哥也拿出一本土地证书出来说地是他的,咨询一下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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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南通 咨询解答:5535条

只有一个证。

2017-07-10 20:46:46 回复

如你所述,现在不是承担责任的问题,而是能否重新确权的问题。

  土地使用证上的名字是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代表的名字,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只有土地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后由他人代耕承包地,应以原承包农户为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原承包农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您好,按照土地赔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赔偿费应在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法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赔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限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赔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贴费按“谁负责安置发放给谁”的原则分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被安置人员,土地赔偿费则归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关于完善征地赔偿安置规则的指导意见》中明确限定:按照土地赔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土地赔偿费应在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法分配。但并无限定具体的分配办法,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则。如有疑惑请电话询问律师做进一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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