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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公诉词范文有哪些

苟** 辽宁-抚顺 刑事辩护咨询 2021.05.31 13:45:00 404人阅读

抢劫罪公诉词范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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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辩护词包含以下内容:

一、先写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二、写出有异议的地方。

三、本案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四、量刑建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审判长、审判员:王某某涉嫌犯抢劫罪一案中,事务所接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本所律师韩韫、王松担任被告人王某某的一审辩护人。现辩护人本着尊重事实和法律并维护被告人王某某合法权益的原则,发表辩护意见。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犯抢劫罪罪名不持异议,仅就量刑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王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某出生于1999年7月12日,犯罪行为实施时间是2014年9月23日,显然犯罪时未成年,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工作的通知》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相继规定:“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一是要注意正确运用法律、政策、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的方针二是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前述规定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地降低对未成年人犯罪限制人身自由程度的精神。以上就是关于共同犯罪抢劫罪的辩护词的范文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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