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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下特殊累犯不包括哪些人呢?

辽宁-铁岭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06.22 11:33:55 14人阅读

我堂弟因为犯事被抓进去好几次了,但是他都没被定为特别累犯,想问下特殊累犯不包括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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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累犯具包括哪些特征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累犯的特征1、累犯是一种再犯罪的事实累犯在客观上表现为再次犯罪,具有再犯罪的事实。犯罪人如果没有再次犯罪,就无累犯可言。因此,再次犯罪是累犯构成的事实前提。累犯虽然是再次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它和再犯还是有所不同的。再犯,又称为重新犯罪,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再犯包括累犯。在一定意义上说,累犯也是再犯,是一种特殊的再犯,累犯是再犯中最严重者。狭义上的再犯是指累犯以外的其他重新犯罪的人。累犯作为一种再犯罪的情形,它与前科具有一定的联系。前科是指曾被认定有罪并被判处刑罚的情形。凡是曾被依法定罪并被判处刑罚的人,均是有前科的人。因此,累犯以犯罪人有前科为前提。当然,累犯必定是有前科的人,有前科的人却未必都是累犯,应当加以注意。2、累犯是一种犯罪人的类型刑法上的累犯,经历了一个从注重犯罪特征到注重犯罪人特征的转变。最初刑法上的累犯概念,注重的是犯罪行为的特征,以刑事古典学派的客观主义作为其理论基础。此后,随着刑事实证学派的兴起,开始了从犯罪行为向犯罪人的转变,由此出现了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为重点的累犯概念。现代刑法上的累犯,更多的是强调犯罪人的人身特征,将累犯视为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一种犯罪人类型。应当指出,虽然都是犯罪人类型,累犯与惯犯是有所不同的。在犯罪学上,累犯与惯犯往往相提并论,容易混同。但在刑法学上,两者具有明显区分。惯犯是在审判之前的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一犯罪,这些反复实施的犯罪是未经处理的。因此,惯犯往往被作为一种犯罪类型,在罪数理论中讨论。累犯并非像惯犯那样,是审判前同一犯罪之关系,而是前后两个犯罪之关系。累犯一般都是作为量刑制度加以规定,是一种特殊的犯罪人类型。3、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累犯和一般犯罪人有所不同,它是在犯罪已经被判处刑罚后的再次故意犯罪,表明犯罪人具有较为严重的人身危险性。各国刑法都对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因此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国刑法规定的自然人犯罪中,绝大多数为已满16周岁并且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而对特殊群体犯罪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及如何承担法律责任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  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故意、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八种严重故意犯罪,负刑事责任。在量刑情节上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能适用死刑(包括死缓)。  二、精神病人  经法医鉴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医疗。而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其在发病期间是不负刑事责任的,只有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才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醉酒的人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且不能适用从宽处罚的规定。  四、聋、哑、盲人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对于只聋不哑或者只哑不聋的人犯罪,不能适用法定从宽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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