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资单、考勤表应经劳动者签字确认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工资、出勤情况交劳动者签字确认并依规定时限保存。《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向其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资支付清单;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若考勤表未经过劳动者本人签字,劳动者又予以否认的,不予采信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电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小王借款,并出具借条,且加盖有电子公司公章,故此笔借款应认定为电子公司借款,电子公司应履行偿还义务。现该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明确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小王与电子公司之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电子公司认为,电子公司未收到小王的款项,双方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电子公司无还款义务,所以借款应为其法定代表人A的个人行为。但从本案中小王所出具的借条看,借条写明“借到小王现金伍拾万元整”,由此双方之间形成借贷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所以,电子公司应当偿还小王的借款。
只要当事人之间对此没有相反的约定,则只盖章是可以的。
盖章也是合法有效的签字方式,其他的签字方式还包括签名和按指印的方式。单位签章,只盖章是否可以要看情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