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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合同诉讼标的额的确定的原则有哪些

陈** 河北-承德 合同事务咨询 2021.05.25 06:24:33 399人阅读

撤销合同诉讼标的额的确定的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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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的履行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实际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是指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不能任意变更标的或者用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方法代替实际的履行。该原则是行政合同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行政合同的一个典型特征。
当然,实际履行原则并不意味着相对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按原标的履行,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可以免除实际履行的义务。
(1)合同的标的物已经灭失,履行已经不可能并且没有实际意义。
(2)因相对人履行迟延,行政机关对原定的目标已经完全失去了需求或者继续履行会给国家带来更大的损失,实际履行已没有必要。
(3)行政机关已经采取了代执行的强制措施。
(二)自己履行原则
自己履行就是指相对人一方必须自己亲自履行,不能把合同交给他人代为履行。这是因为行政合同是为了公共利益,对于当事人有特别的要求,合同一旦签订,不经过行政机关的同意,当事人就不能自己更换或者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三)全面适当履行原则
全面适当履行就是指相对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不能只履行合同的一部分条款而放弃另外一部分,也不能在履行标的时间、地点、方式上发生错误,否则,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相应的制裁。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七条虽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2021-05-25 06:26:33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原告申请撤回,必须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受诉人民提出内容明确的申请。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加以处分的具体体现,故需有内容明确的意思表示,才有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2、原告申请撤回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依照处分原则的要求,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方为有效。因此,原告申请撤回亦须以正当、合法为前提。也因如此,原告撤回的申请并不会当然地产生撤诉的效果,而需由受诉人民进行审查,并在此基础上裁定是否准许原告撤回。 3、原告申请撤回,必须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所谓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是指申请撤回必须是原告主动、自愿所为,而不能是被动、违心所致。因此,任何人(包括审判人员)既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原告撤回,也不得说服、动员原告撤回。 4、原告撤回的申请最迟应在受诉人民宣告判决前提出。不论是当庭宣判,还是定期宣判,均应如此。这样既可使原告有较为充分的斟酌时间,慎重地适时实施撤诉行为,同时又可避免因原告于宣判后再提出撤诉申请而损及受诉人民所作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为判决一经宣告,即便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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