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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人做完笔录后第三天还可以查看笔录吗?

ask****402 四川-成都 刑事立案咨询 2021.05.21 13:57:50 389人阅读

报案人做完笔录后第三天还可以查看笔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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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是什么案子呢

2021-05-21 14:02:15 回复
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208615条

你好是什么案件

2021-05-21 14:00:42 回复
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51129条

询问警方

2021-05-21 13:59:15 回复
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2391条

理论上可以

2021-05-21 14:16:17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检查笔录以文字记载为主,也可采取拍照等其他有利于准确、客观记录的方法。 人身检查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办案人员进行。 勘验、检查笔录与鉴定结论是两种不同的证据,不能混淆。二者的主要区别有: (1)勘验、检查笔录由办案人员制作,鉴定结论则由办案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制作; (2)勘验、检查笔录是对所见情况的客观记载,鉴定结论的主要内容是科学的分析判断意见; (3)勘验、检查笔录大多是解决一般性问题,鉴定结论则是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做完笔录之后,如果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检察院会将案件公诉至法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移送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所有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
对于移送材料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人民检察院移送证人名单应当包括在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列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通讯处。
(二)人民检察院移送证据目录应当是前收集的证据材料的目录。
(三)关于被害人姓名、住址、通讯处,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是否在案及羁押地点等问题,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书中列明。
(四)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已经作为主要证据移送复印件的,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姓名已载明,不再另行移送。

不可以。每个公民都有隐私权,公安机关有义务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所以不会随便为别人查询他人资料的,公民身份信息是受法律保护的。自己可以去派出所查询身份信息,但一般情况下只可以查询自己的信息,如果是查询他人的身份信息的,公安机关根据规定,可以拒绝查询要求。如果是要查询自己的身份信息,可以直接持自己的身份证到派出所查询;如果是要查询他人身份信息的,则应该委托律师办理,由律师持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到派出所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九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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