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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四条厂子、矿山、林场、建筑公司或者其他公司、事业单位的工人,由于不服管理、违背规章规则,或者强令工人违规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意外或者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厂子、矿山、林场、建筑公司或者其他公司、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限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工人提议后,对意外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意外或者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职责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
2021-05-18 03:41:5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