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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欺诈、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撤销权的受害者是受害人

杜* 山西-运城 合同效力咨询 2021.04.02 05:15:32 352人阅读

胁迫欺诈、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撤销权的受害者是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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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然了如果当事人只是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只能变更。另外,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也就是说撤销权是有时效限制的。特别要注意的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者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订立合同的双方是都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

2021-04-02 05:17: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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