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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如何划分各自的安全责任
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下列条款中规定得很清楚: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避免由于分包单位的能力的不足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1)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义务:“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真正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强调。为了防止违法分包和转包等违法行为的发生。这也是《建筑法》的要求。(2)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划分采集者退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
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在注册证有效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变更工作单位执业,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3个月内,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证有效期。变更注册后1年内再次申请变更注册的,不予办理。申请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二)申请人注册证;(三)在原聘用单位履行职责期间的业绩考核情况;(四)申请人的工作单位变动证明;(五)新聘用单位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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