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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承包单,什么叫承包单位?

李** 广西-桂林 土地承包咨询 2021.03.31 09:59:09 498人阅读

什么叫承包单,什么叫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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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劳资专管员的职责包括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2021-03-31 10:01:09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什么叫做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分为主体和客体两种。由于有关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律规定不健全,且一家一户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在实际上处于弱势地位,损害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事例很普遍,农村中的纠纷也多源于此。如查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秩序的稳定是很不利的。如何保护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学者提出了以下几点:(一)完善立法。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规定好其具体的权能和权能的界限,有的主张制定专门的保护农村承包经营户合法权益的条例。总之,首先要在法律法规中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户的各样的合法权利,并规不定期侵害其权益应负的责任,明确规定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户权益者所应负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二)如前所述加对对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杜绝土地承包合同发生和发展过程中的违法现象。(三)完善农村土地的诉讼、调解、和仲裁制度,不少学者主张应建立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制度,对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进行专门仲裁。还有的学者指出,应完善农村的纠纷调解制度,以解决农村中的纠纷问题。在过去的十多年来,中国农村经济有了很大发展,市场经济制度逐步确立,中国的农村土地使用制度也需要进一步的改革。如何进何改革:学者们对视在的以土地承包经营为核心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诸多角度进行了研究。希望大学者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研究成果,对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产生应有的作用,促进有关方面的立法工作,尽快使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得到完善,促进中国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和国民经济的发展。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关于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一、什么是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二、借款合同包括哪些内容?[1]借款种类;[2]币种;[3]用途;[4]数额;[5]利率;[6]期限;[7]还款方式等。三、借款担保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四、提供业务与财务状况证明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五、借款利息不得预扣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六、违约责任[1]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七、检查、监督权[约定]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八、未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有何后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1]停止发放借款;[2]提前收回借款;[3]解除合同。九、贷款的利率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十、支付利息的期限[1]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2]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十一、还款期限[1]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2]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十二、未依期还款有何后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十三、提前还款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十四、展期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十五、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十六、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要不要支付利息?[约定支付]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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