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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农村土地征地程序包括哪些,具体流程有?

王* 重庆-忠县 企业拆迁咨询 2017.04.25 10:20:14 1397人阅读

我是一名学生,家在赤峰农村,最近听说土地要征用了,不过,我们还没有得到具体的通知,请问,赤峰农村土地征地程序包括哪些,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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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赤峰农村土地征地程序的问题,征转土地操作流程:
一、征地告知  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拟征地的面积、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下发告知书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确认征地登记调查结果  征地书面告知后,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清点,调查结果须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签字确认。
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和调查确认结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⑴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  ⑵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标准、数额; 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数额;(不包括拆迁安置等费用) ⑷失地人员的具体安置方式; ⑸其他补偿安置措施。
四、预存征地补偿费用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并要求听证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没有异议的,由申请用地单位或市(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核定的费用标准将征地补偿费、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和失地农民社保费用全额缴入预存征地补偿款专户。
五、组织用地申报材料  征地补偿款预存后,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一书四方案”,连同以下材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
⑴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文件; ⑵建设用地“一书四方案”;  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人均耕地变化情况表》、《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汇总表》;  ⑷城乡规划意见; ⑸集体所有权证; ⑹征地听证告知材料;  ⑺预存社保费用的资金凭证;  ⑻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及补充耕地位置图;  ⑼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土地勘测定界图(执行TD/T1008-2007《土地勘测定界规程》标准);  ⑽标注征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  ⑾其他需要按照省厅规定提供的材料,按省里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批准后操作流程:
一、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用地批准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公告。
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⑴批准征收土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土地用途; ⑵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二、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公告结束后,市、县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预存款专户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征地实施完毕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补偿到位后,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并移交土地。同时,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书面报告市局征地实施完毕。

2017-04-25 10:24: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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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包括以下七项:
1、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向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申请;
2、市、县国土部门拟订征地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逐级上报;
3、征地审核与批复;
4、被征地所在人民...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包括以下七项:
1、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向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申请;
2、市、县国土部门拟订征地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逐级上报;
3、征地审核与批复;
4、被征地所在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5、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国土部门制订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6、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国土部门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7、建设项目用地单位获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
集体土地的征收应当遵循下列三项原则:
1、必须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
2、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3、必须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及被征地农民的生活。
一般来说,征收集体土地时应当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举行听证。根据《行政许可法》、《土地管理法》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听证程序是:
1、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2、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意见;
3、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4、听证会的组织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执行。

2017-04-25 10:30: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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