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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

杨* 四川-眉山 抵押担保咨询 2021.03.27 13:36:06 470人阅读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保证人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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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债务履行期间的,视为无约定。生活中,很多担保人愿意提供担保,往往会约定一个非常短的保证期间,如等于债务履行期间,甚至早于债务履行期间,目的就是想早点免除担保责任。
但法律已经明文规定,担保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此外在担保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债务履行期间的,不仅不能缩短背负担保责任的时间,反而适得其反,大大地延长了担保责任的时间。此外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责任至债务人还本付息为止等类似条款的,也是不可取的。
现行法律也已明文规定,担保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2021-03-27 13:38: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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