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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2012年底给儿子按揭购买的房子

ask****653 江苏-南京 房屋买卖咨询 2017.04.23 11:29:27 18024人阅读

您好!我是2012年底给儿子按揭购买的房子,当时房产登记的是儿子和女方两个人的名字,他们是2013年5月1号结婚的,银行贷款一直也是我还的。现在他们要离婚,请问房子属不属于夫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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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形,房屋登记于两人名下的话,应属双方共同财产,女方可以主张分割

2017-04-23 14:17: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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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购买的房子可以退,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0-12-25 23:2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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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婚后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一方的名字,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双方结婚时由一方父母支付首期款购置的房产,婚后夫妻共同交付的供房款以及为房屋装修所支付的相关费用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对这些费用进行分割,至于一方父母的出资部分则要依据当时的具体约定来处理。
(3)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婚后买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产权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2019-03-22 09:43:18 回复
地区:江苏-南京 咨询解答:1159条

夫妻共同财产,产权和谁还贷款没有关系

2017-04-24 13:03:46 回复
地区:江苏-南京 咨询解答:4930条

根据房产证上登记的姓名来分析

2017-04-23 14:13: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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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委托律师,电话联系。

2017-04-23 12:56: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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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售商品房按揭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应到规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预售商品房按揭是一种从合同,是为担保主债权得以实现而订立的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合同是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买方购房者与银行缔结的借贷合同之担保合同,它是借贷合同无效,抵押合同当然无效。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是具有专项用途的,债权只能是商品房预测人向贷款银行所借的用于支付其所预购的商品房除首期付款外的其余购房款。
(3)预售商品房按揭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合同一经成立即对三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预售商品房按揭合同成立后,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抵押人不得另行再设抵押。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4)预售商品房按揭是有偿合同。银行主要是通过收取利息获用的。


1、抵押贷款,因为你现在这种情况根本无法按揭,只能将房子抵押给银行,抵押相比较于按揭,缺点就是贷款时间段,利息高;
2、把房子在卖给你家里人,说是卖,其实就是换个名字,让对方以按揭的形式来购买从银行获得按揭款,前提是这个人你必须信任

需要具体情况和具体分析,婚后房屋时间点区分主要看购房合同签订日子:
首先,婚前男方按揭买房,以男方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后仍由男方以个人财产还贷并且房屋登记于男方名下的,除非夫妻两方另有事先的协议商定,否则隶属男方的个人财产,如果登记在两方名下,则就隶属夫妻共有财产了。
其次,婚前男方按揭买房,以男方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后用夫妻共有财产还贷,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的,除非夫妻两方另有协议商定,否则隶属男方个人财产,尚未返还的借贷为男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有还借贷项及房屋增值部分,由甲方予以女方赔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限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借贷,婚后用夫妻共有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两方协议处置。依前款限定不能达到协议的,人民法院能够裁判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返还的借贷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两方婚后共有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限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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