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乙方既不给我房费,也不交回我的房子。我起诉到法院,乙方败诉后,仍然不给房费,也不交回房子。我转入执行庭后,执行庭查到了乙方在咸阳市有两套房产,一套已经被人查封,另一套正在按揭。请问法院能不能拍卖乙方正在按揭的房子?
是否抵押按规定可以,但是还需要抵押权人(银行)同意并在拍卖时到场
2017-04-15 10:50:39 回复
如被告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可以持胜诉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局受理执行案件后,会穷尽执行手段维护申请人的权利。
民诉法:
第二百零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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