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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擅自出卖二手房合同的效力是否取决于善意

李** 江苏-盐城 房屋买卖咨询 2021.03.17 22:10:20 453人阅读

共有人擅自出卖二手房合同的效力是否取决于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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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产人出卖房屋必须要有共有人同意,私自转让的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向受让人追回;

但若受让人是善意取得,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并进行了房产登记的,共有人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2021-03-17 22:11: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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