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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应当当事人负责的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中,被诉负责人(包括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书面建议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的负责人应当出庭。负责人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到两名诉讼代理人。上述“相应的工作人员”,包括该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如果被诉行政行为是人民政府做出的,那么人民政府所属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诉行政行为具体承办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可以视为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人员。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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