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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何** 辽宁-葫芦岛 其他咨询 2021.03.14 09:50:19 387人阅读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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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第六十七条是关于自首认定的规定,不是醉驾,醉驾在一百三十三条。r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r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1-03-14 09:52:19 回复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限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限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途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路人通行。  《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限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限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途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路人通行。罚金200,不减分。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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