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立案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防汛、优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 (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但不是唯一情节、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若能提供进一步的信息,有助于提供更为详细准确的解答。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 8)导致被害人死亡,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 5)挥霍诈骗的财物; ( 4)诈骗救灾、抢险、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 3)诈骗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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