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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公共场所打人构成轻微伤,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唐* 湖南-郴州 治安管理咨询 2021.03.02 06:36:02 496人阅读

伙同他人公共场所打人构成轻微伤,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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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021-03-02 06:3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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