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解答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的面积,在拆迁时有补偿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专业解答土地使用的拥有就意味着使用权的拥有,那么,土地使用证独有面积的相关规定有哪些,独有面积是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就是在房屋中你独自拥有的房屋面积,在我们的实际买房中,有些不良售楼处将独有面积就算到了公摊面积希望以次充好,蒙骗买家。
专业解答人们在县城买房,拿到房子后要办一张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这两个证都关系到房屋的产权归属。在土地使用证里面,一般会写清房屋落实面积、土地类型、土地使用年限等。有的土地证上面还写上独用和公摊面积。那么,县城土地使用证独用面积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下。
律师解析 房屋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不一致的解决方式如下: 因为房子在开发时有先有后,但土地使用权的终止日期是以土地出让合同上的终止时间为准,即土地使用权到期,而房产还未到报废的年限。 这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则要给予地上建筑物所有人相应补偿; 如果不收回,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人可以在届满前一年向国家申请续期,并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
律师解析 土地使用证与实际不符应该及时到当地的土地资源部门进行情况说明,申请对于土地的重新审核并重新发放土地使用证。 农村土地确权确权原则: 第一条:承包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的情况以实际面积为准。 测量时,承包面积小于实际种植面积的,应该本着尊重历史,尊重农民意愿,对农户承包在土地四至范围内面积进行测量,据实登记颁发证书,多出的面积不得强行收回。 第二条:已经占用得到补偿的原则上确权时扣减。 也就是说之前农户承包的土地已经被依法征用且得到了补偿,在本村确权登记工作中,一律从原承包地的面积中减除,不再确权登记。 第三条:无法复垦的承包地按照原用途和面积确权。 对因国家及地方修路占用的土地,在确权登记时按照原来的面积和用途确权登记,但对征用后多出的承包地应当确认有承包户,以免发生新的纠纷。 第四条:公益用地占用的分情况处理。 在村、组内因修建公路、学校、办公室等生产公益事业占用的承包地,已经办理征用手续并给予补偿的,不计算入承包地。未享受一次性补偿的,仍然按照原农村二轮承包面积确权登记。 第五条:在第二轮承包期间,村里动过土地的。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本着尊重历史与现实的原则,通过村民或小组协商,形成决议,按照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 第六条:没有批准进行建设,改变用途的不予确权。 对于农户没有经过批准,自行在承包地上建房变成宅基地以及其他设施的,暂不登记,对获准建设房屋的不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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