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责任主体不同。工伤赔偿的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受害人有劳动关系的机关、事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主体没有任何限制。
2、主体之间关系不同。工伤保险的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必须有劳动关系,非劳动关系,不构成工伤。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不受劳动关系限制。
3、责任性质不同。工伤保险本质是劳动合同关系,主要是劳动保险法上的义务,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是侵权责任,是民法上的义务。
4、归责原则不同。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实行过错责任。
5、性质认定不同。工伤须经过劳动部门认定,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无须经过确认。
6、举证责任不同。工伤赔偿除非用人单位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所为,方可免除责任。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对赔偿的一切事实,权利人均非举证证明。
7、赔偿时效不同。工伤赔偿的时效为60日,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时效为一年。
8、处理程序不同。工伤调解不成,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才能诉讼,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可直接通过诉讼解决。
9、赔偿范围和标准不同。工伤赔偿,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最低生活,其赔偿的范围仅限于人身伤害,并且给付金额受到法定标准的限制。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所受损害和利益,最明显的莫过于可以主张精神抚慰金。
10、适用法律不同。工伤赔偿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则适用民事法律规范调整。
专业解答根据《民法典》第188条规定,涉及人身伤害索赔的法定诉讼时效原则上不得任意更改。此诉讼时效是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关系的长期稳定。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遇到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者有其他合理合法的理由,可能会暂停或中断诉讼时效。
专业解答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更正如下:人身损害案件的法定诉讼时效为受害人实际受害日起三年。但特定情况下,诉讼时效可中止。待中断因素消除后,诉讼时效恢复计算直至期满。以上更正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请各相关方注意并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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