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双方当事人签收出具的调解书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对生效的调解书提出上诉。但是,如果调解时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予以纠正,即可以再进行上诉,但有关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不得再审。第九十八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不是劳动仲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话,根据《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讼。但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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