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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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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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无效:
1,遗嘱中各项内容都应该书写正确,并且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不可涂改等,继承人的名字书写错误的,该遗嘱无效。
二,自书遗嘱
1,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
2,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3,自书遗嘱可按照下列程序订立:
(
1)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
(
2)遗嘱人在自己书写的遗嘱上写明书写的年、月、日和地点;
(
3)遗嘱人亲笔签名;
(
4)自书遗嘱中如需涂改、增删,应当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
4,最高人民司法解释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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