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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团伙抢劫未动手,未犯会判刑吗

唐* 湖南-郴州 人身侵权咨询 2021.01.26 08:59:00 312人阅读

未成年团伙抢劫未动手,未犯会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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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法律事实和规定确定是否需要判刑。一般来说,未成年人初次犯罪,只要情节不是非常严重,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于刑事处分。但是,抢劫属于恶性犯罪,团伙犯罪亦属于恶劣情节型犯罪。因而对团伙抢劫,法律上一般会从重处罚。并且,还要根据本次抢劫的具体犯罪事实,例如是否属于持凶器抢劫,抢劫中有没有造成被抢劫人伤亡以及抢劫的价值有多少,等等,这些也会影响到量刑。抢劫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要对他所组织、领导的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他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如果事先不知道且发生时也没有实施抢劫的,或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案,犯罪嫌疑人为未成年人,系初犯,在抢劫中没有实施抢劫,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分,或者从轻刑罚(有期徒刑缓刑、拘役或者管制)。

2021-01-26 09:00:00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5岁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所以犯了抢劫罪是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所判刑,要看在集团犯罪中所处的地位,是主犯还是从犯,犯罪的恶劣性质等来量刑,可能是3年到无期徒刑,但会从轻或是减轻处罚,并且不会判处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不适用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在团伙抢劫犯罪中,主犯和从犯的判刑标准是什么?没抢到钱也没伤到人会被判几年?下面来跟大家介绍一下团伙抢劫罪量刑标准。抢劫罪量刑标准: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团伙抢劫要根据当事人主犯从犯不同予以区分。抢劫罪量刑标准: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抢劫罪量刑标准: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抢劫罪量刑标准: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抢劫罪量刑标准:主犯与从犯的区别与认定究竟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人的作用是主要还是次要,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混淆甚至错误,这就必然导致主犯与从犯认定中的随意性,并进而影响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适用。我们认为,概括来讲,所谓“起主要作用”是指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意的形成、共同犯罪行为,以及共同犯罪的危害结果所具有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我们可以分别从主、客观两方面来具体说明这种决定性的作用。从主观上来看,主犯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促成共同犯罪故意,并使之强化。具体而言,包括:(1)发起共同犯罪的犯意,即共同犯罪中的造意行为或教唆行为。由于这种行为是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根本原因,其对共同故意的决定性作用是不言而喻的;(2)策划共同犯罪的行为,即选择犯罪目标、制定犯罪计划的行为。它包括制定共同犯罪行为的计划,以及制定行为实施后如何逃避刑事责任的计划。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一样,也有预谋与突发之分。有预谋的共同犯罪通常更易达到既遂,因为共同犯罪行为实施之前的策划行为避免了共同犯罪人的盲目行动,为犯罪既遂奠定了基础。此外,通过实施犯罪行为之前的策划行为,在心理上坚定了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意志,这也是策划行为不可忽视的一个功能。从客观上来看,主犯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对共同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起的决定和推动作用,包括:(1)纠集共同犯罪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这是共同犯罪的最基本条件,是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2)指挥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无论是简单共同犯罪还是复杂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还是犯罪集团,要想使犯罪行为构成既遂,协调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使其有效地作用于犯罪对象是必不可少的,实施指挥行为的人无疑属于主犯。(3)共同犯罪的积极参加者和主要实行者。这类共犯在共同犯罪中虽然不担任组织、指挥、策划的职能,但是他们实施犯罪行为的积极性明显高于一般共同犯罪人,应认定为主犯。(4)对犯罪结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共同犯罪人。将主、客观两方面的作用相结合,就可以准确地认定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以上是团伙抢劫罪量刑标准以及主犯与从犯的区别与认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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