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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房,两个人合伙买,属于诈骗吗?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信用卡套现的行为不见得都属于诈骗,首先来说,信用卡的套现是指持卡人不是通过正常的合法手续,譬如说在银行柜台或者ATM机,通过这样的方式去提取现金,而是通过其他的手段利用信用卡中的额度来套取现金。同时,它不向银行支付相应的费用。这就属于信用卡的套现。当然,我们现在生活中存在最多的就是一些单位或者个人用pos机专门实施套现的业务。同时,他通过这个套现的行为去赚取一些高额的所谓的手续费。对于这个行为,往往它不是构成诈骗,而是构成的是非法经营罪。第二来讲,对于信用卡套现时的一些情形来说,如果正常情形下,我们是能够按期偿还套现的金额,向银行偿还了信用卡中的一个欠款的话,一般不构成犯罪的。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你套现的金额超过1万元以上,而银行也催缴了两次,并且你3个月还不归还的,那就属于恶意透支,涉及到就是信用卡诈骗罪。
您好,针对您的兼职诈骗属于团伙诈骗成员怎么定罪问题解答如下,诈骗罪定罪标准如下: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信用卡套现属于什么罪非法经营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几台POS机,一叠信用卡,就能凭空变出几百万元乃至上千万元的现金。对于这种“空手套白狼”式的买卖,警方认为这是一种新兴的经济犯罪形式。早在几年前,全国警方在全市范围内加大了对信用卡非法套现的打击力度。刷卡套现,是指信用卡持卡人不通过ATM或银行柜台等正规渠道提取现金,而是通过一些非法中介机构以虚假消费的名义取得现金。具体做法是由持卡人在商户刷卡后,由商户将所刷金额扣除手续费后的所剩金额以现金方式退还给持卡人,以达到信用额度到现钞的转换。目前,利用信用卡套现的现象,在我市部分商品交易市场内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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