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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后,社保局还要写事故调解书吗?

陈** 河北-石家庄 工伤纠纷咨询 2021.01.04 16:16:50 461人阅读

工伤认定后,社保局还要写事故调解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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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认定一般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交警会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责任认定有异议,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重新作出责任划分,伤情医治结束后,先向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伤残等级或和误工时间、护理时间、营养时间鉴定,具体几级伤残或和误工时间、护理时间、营养时间以鉴定结果为准,双方协商不成,可以向解决,有保险的,交强险内不分责任全赔,交强险的最高赔付金额是12.2万,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必要的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等损失,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赔偿费用不相同,受害人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或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2021-01-04 16:17:50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管局不认离婚调解书应该怎么办问题解答如下,房管局不认离婚调解书应该怎么办房管局不认离婚调解书的话,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进行强制执行。在房屋给付判决中,义务人的义务就不仅仅是将作为判决标的物的房屋交付给权利人,由于现行房屋过户登记采取出让人与受让人合意转让制度,所以义务人还应当向权利人提供办理过户所必需的手续资料,如作为出让人在有关手续材料上签名。这样看来,房屋给付的判决包含了实物交付和协助办理过户两项义务,两项义务构成一个完整的权利转让,缺一不可,所以不能认为后一项义务是前一项义务的附随义务。相关知识:有关财产分割的裁判内容可能属于给付判决有观点认为,既然判决书、调解书上只写明什么财产归谁所有,说明裁判中只明确了权利归属问题,故属于确权判决。笔者认为其实不然。从诉讼理论上看,离婚案件中许多问题都与一般民事案件有别。如果认为离婚案件的裁判文书上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都归类于确权判决,则这些处理结果都无法申请强制执行。不但不能申请强制办理不动产过户,而且也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动产或不动产的交付。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在实际中可能产生负面效果。实际上,有关财产分割的裁判内容,可以分别构成确权判决或给付判决。具体为:1、具体动产、不动产被夫妻一方实际占有、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裁判又确定归其所得的,这项裁判构成一项确权判决,此时不存在执行问题;2、具体动产、不动产被夫妻一方实际占有、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裁判确定归另一方所得的,构成一项给付判决,此时应当认为裁判中实际上包含给付义务,权利人可以据此申请执行;3、具体动产、不动产被夫妻双方共同占有、登记在双方名下,裁判确定归其中某一方所得的,也构成一项给付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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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07 250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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