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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猥亵与强奸的区别具体有以下不同:
1、两罪的犯罪客体不同,强奸主要侵害的是妇女拒绝性交的自由决定权;
而猥亵侵害的主要是性交以外的性权利的自愿选择。
2、两罪的对象不同,强奸的实施对象仅限于女性,其中包含妇女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而猥亵的实施对象为十四周岁以上的人,且不限性别的。
3、两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强奸在客观方面是违背妇女意愿,通过暴力、威胁或者其他粗暴的方式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猥亵指的是性交之外的其他侵犯他人性自由的行为,实际是并没有发生性交动作。
4、两罪的主观方面不同,强奸是具有和被害妇女或幼女发生性交的故意行为,猥亵是性交以之侵害性自由的故意;
强奸是奸淫妇女为目的,猥亵不具备奸淫的目的。
2025.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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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罪与强奸罪的区别在于:
1、前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包括男性,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2、前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他人的行为,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实行奸淫的行为。
202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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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方可构成其罪;猥亵妇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强奸罪必须具有奸淫的目的,猥亵妇女罪则无奸淫的目的。强奸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猥亵妇女罪则是指出于流氓动机,为了寻找刺激、调戏取乐而针对不特定妇女实施的有损于妇女人格的行为。
2025.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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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与强奸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有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意图。
常见的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
如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强奸,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犯罪行为,侵害的是女性的性自主权。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及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强奸罪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如果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如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二人以上轮奸的,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制猥亵罪应当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025.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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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奸罪无论既遂还是未遂,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故意和目的,客观上则都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等侵犯人身权利的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其犯罪构成都是主观强奸故意和客观强奸行为的统一。
2、而强制猥亵妇女罪主观上一般具有追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和感官刺激的动机,有时也具有奸淫的故意和目的,但绝对不是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行与之性交的故意和目的;
客观上具有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甚至也有奸淫的行为,其犯罪构成是上述主客观要件和特征的统一。
区分强奸罪(未遂)和强制猥亵妇女罪应该根据二者各自的主客观要件和特征,贯彻主客观统一的原则。
3、在司法实践中,当行为人采取暴力手段并明显具有奸淫的故意和目的时,不容易仅仅从客观形式上区别是强奸罪(未遂)还是强制猥亵妇女罪。
这种情况下,区别二者的关键是看行为人有无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奸淫的故意和目的。
二者的客观行为表现虽然类似,但绝对不是相同。
强奸罪的行为人在其猥亵过程中,必然要以语言、动作表示其强行奸淫的故意和目的,而且强行猥亵的行为必然要向强行性交的行为发展,如果不出现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其必定要实施强行性交的行为。
而强制猥亵妇女罪的行为人在猥亵过程中或者猥亵后,也可能要求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但绝对不是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意图,而是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就会罢休,并无进一步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2025.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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