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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下交通事故 责任比例划分是如何?

朱* 陕西-宝鸡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17.01.13 12:49:32 141人阅读

我的一个哥哥在驾车时跟人发生了碰撞,现在双方因为交通事故责任一直没谈好,我想咨询下交通事故 责任比例划分是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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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责任比例划分如下: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责任。  认定书责任划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  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赔偿比例划分:  
(一)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三)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四)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入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减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一90%的损害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一70%的损害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40%一50%的损害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一30%的损害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5、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无责,其承担的比例不超过10% 具体内容请以我国法律、法规为准

2017-01-13 12:51: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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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5、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无责,其承担的比例不超过10%。以上是交通事故 责任比例的划分,请采纳。

2017-01-13 12:54:32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的,用于记录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的账户。个人帐户最早从1996年1月1日建立,1996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只记入个人帐户,单位缴费不进行划转;1996年1月1日后参保人员,由参保缴费之月建立个人帐户。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规定利率计息。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随同转移。按照我省统一规定,2006年1月1日前,个人帐户由缴费人员缴费基数的11构成,2006年1月1月后,个人账户的规模调整为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的8,其余部分全部进入社会统筹基金,用于支付退休人员养老金。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的,用于记录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的账户。个人帐户最早从1996年1月1日建立,1996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只记入个人帐户,单位缴费不进行划转;1996年1月1日后参保人员,由参保缴费之月建立个人帐户。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规定利率计息。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随同转移。按照我省统一规定,2006年1月1日前,个人帐户由缴费人员缴费基数的11构成,2006年1月1月后,个人账户的规模调整为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的8,其余部分全部进入社会统筹基金,用于支付退休人员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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