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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的第十五条和保险合同约定的停运损失

杨** 四川-资阳 合同效力咨询 2020.12.07 03:58:38 385人阅读

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的第十五条和保险合同约定的停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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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针对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以及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几种违法情形,发生事故后,往往导致受害人损失难以获得赔偿,人身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的问题。《解释》以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和交强险的功能为依据,明确规定这些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仍然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解释》还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人民应将交强险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保险公司已经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如果当事人请求的,则人民应当将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另外,《解释》将机动车管理人纳入到过错责任的主体范围之内。明确挂靠情形下的责任主体为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拼装车、报废车被多次转让的,则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020-12-07 04:00: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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