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本案中当事人及作为案外人的你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完全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你与被告你弟弟A之间达成了债权债务的部分转移,且原告B同意。三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是三方的合意,虽然你不是本案原、被告,亦不是第三人,但系自愿参加进来,因此经确认后该协议被赋予了法律效力。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书赋予了强制执行的效力,权利人可以申请执行。没有案外人参加的调解协议,被执行人即是履行义务的一方,本案中由于案外人你的加入,成为了履行义务的一方。由于该调解协议是三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达成的合意,B作为债权的所有人同意你弟弟与你对该债权的共同偿还,对债权的部分转让予以同意,因而形成了新的契约,该契约经确认形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调解书,因而B可以以你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你应依照协议履行,否则可依调解协议内容对你强制执行。
1、对债权人的效力:债务加入关系中存在两个相互依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法律效果是使债权人的债权进一步得到保障,故债权人可以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同时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清偿。
另一方面,债务加入中两个债务互相排斥,债权人仅享有一个债权,故第三人及原债务人中的任何一方履行了清偿义务,债权人的债权即归于消灭。
2、对原债务人的效力:第三人承诺履行仅为第三人加入原债务,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其仍对债权人负履行合同的义务,同时依然享有对债权人的合理抗辩权。
3、对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加入后,成为债务人,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义务。第三人可以行使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如果原债务被认定存在无效或可变更、撤销的事由,则第三人可以据此向债权人提出抗辩,但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抗辩除外。对第三人承担债务的范围,应当以第三人承诺时债的内容为限,且包括从债务以及相应的利息。
4、对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关系的影响: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系向债权人并列承担清偿责任的关系,但因为我国法律对并列的清偿方式没有明确的规定,而这种不分份额、先后顺序的清偿责任与连带责任最为接近,所以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清偿后,从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出发,应当赋予其向原债务人追偿的权。
自愿工作的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员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单位的要求、决定,也没有在用人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而只是自愿加班的情况,则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加班予以追认的话,就是单位安排的加班,就应该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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