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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40年到期后的建筑应怎样处置

陈** 河北-邢台 土地承包咨询 2020.12.02 19:00:18 413人阅读

商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40年到期后的建筑应怎样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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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
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物权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020-12-02 19:01: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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